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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法律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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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4 · 162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龚彬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36人 执业7年
律所: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320191008673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082751545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龚彬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独到见解,秉承“以品立信,以贤致远”的宗旨,贯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娴熟的法律技巧、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社会协调能力为您提供最优质的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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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商业的浪潮中,资金的流动就像血液一样支撑着企业的运转。某后勤管理公司因经营周转需要,与一位债权人签订了借款协议,确认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计算标准。此后,双方多次对借款本息进行结算,公司还出具了借条、利息欠条及还款承诺书,承诺按期足额还款。
民间借贷中的法律较量

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公司仅偿还了少量款项,剩余本金及利息却无故拖欠债权人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个关键时刻,龚彬律师出现了。他有着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债权债务纠纷。他接手案件后,深知这起案件的复杂性,面对多年繁杂的资金流水和全部书面债权凭证,他开始了细致的梳理工作。多年来,他一直坚持“无证据、不主张”的原则,对每一个案件的证据都会做“时间线+法律关系+争议焦点”的三维梳理。

在这个案件中,他系统地整理着每一笔资金的流向,将散乱的证据系统化,关键证据可视化。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多方抗辩,主张借款仅为公司债务、实际借款金额不实、已超额清偿欠款,还辩称还款承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意图逃避还款责任。

龚彬律师查阅了民间借贷及公司法相关规定,他发现涉案法定代表人多次以个人名义出具债权结算凭证,实际参与借款接收、还款履行全过程,且涉案公司与股东存在人员、财产、经营高度混同,构成法人人格混同。他依据这些事实和法律规定,逐一反驳对方的不合理抗辩,有效论证了个人与公司共同偿债责任,成功突破了债务主体认定的难点。

最终,法院审理查明了事实,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全额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请,判令二被告限期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前期欠付利息1200万元,并按法定标准支付后续逾期利息,全部诉讼费用败诉方承担。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得到了完整保护。

《开设赌场案中的有效辩护》

在社会的角落里,赌博活动就像一颗毒瘤,侵蚀着人们的生活。有一群人相互纠集,在多地酒店、茶房内固定场所,以扑克牌“斗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通过划分股份、轮流坐庄、统一抽头的模式持续运营赌场,招揽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期间抽取高额渔利,整体涉案抽头金额超十万元。

其中,桑某某作为赌场的参股股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逮捕,后被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参与赌场股份划分、利润分成,长期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法院依法从严判处。

龚彬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案件的棘手。全案涉案人数多、涉案时间跨度长、涉案场所分散,证据材料繁杂,包含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资料、电子数据、多份被告人供述等,控方整体证据链条完整,指控力度较强。同时,全案多名被告人存在犯罪前科、累犯情节,同类罪名判决参考下,整体量刑基数偏高。

龚彬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查阅卷宗材料。他精准核对桑某某实际参与时间、到场次数、持股周期,区分有效参与事实与公诉机关笼统指控范围;细致核实抽头流水、利润分配金额,严格甄别无充分证据佐证的涉案金额指控;固定桑某某到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结合全案各被告人地位、作用、参与程度,精准界定桑某某的行为边界,弱化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

庭审过程中,龚彬律师围绕事实认定、证据瑕疵、量刑情节三大核心展开有效辩护。他针对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全部涉案时段参与犯罪的意见,结合在案证据,提出部分时段桑某某未实际参与赌场经营、不应计入犯罪时长的辩护观点,被法院依法采纳;针对涉案抽头获利金额认定,质证部分金额证据单一、无法形成完整印证,请求法院就低认定涉案违法所得;充分阐明桑某某系被动受邀参与、无组织策划行为、主观恶性低、人身危险性小,具备坦白、自愿认罪、初犯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审理法院采纳了龚彬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依法认定扣除桑某某未实际参与的犯罪时段,结合其坦白认罪、初犯、涉案获利金额、参与程度等情节,综合全案量刑平衡,判决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相较于全案首要分子及全程积极参与的同案人员,桑某某的刑期、罚金均得到了明显从轻下调,辩护效果显著。

毒品犯罪二审改判之路》

毒品犯罪就像一场噩梦,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在一起多人共同实施的涉毒刑事犯罪案件中,涉案罪名涵盖制造毒品、毒品交易、容留他人吸毒等多项毒品类犯罪,案情复杂、涉案人数多、侦查周期长,一审、二审跨度时间久。

当事人罗某某参与了制毒筹备、处理制毒废液及工具等工作,同时还在毒品交易中居中联络对接上下游人员。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罗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制造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认为本案毒品交易环节定性错误、部分被告人量刑畸轻;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罗某某也委托龚彬律师提起上诉。

龚彬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阅卷、梳理全案证据材料,核实转账记录、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资料等关键证据;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细节,厘清罗某某的主观认知、行为动机、实际参与程度。

庭审阶段,龚彬律师重点提出核心辩护意见:罗某某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系受他人委托被动居间协助,未实际获利,主观恶性较小;毒品交易数量仅依据言词证据推定,实物毒品未完整查获,部分事实证据存在瑕疵;罗某某在共同制毒犯罪中属于被动参与、辅助配合,并非发起者与主导者;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悔罪,存在多项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全案情节,请求二审法院准确区分各被告人地位作用,依法调整定罪与量刑。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及审委会讨论,采纳了检察机关部分抗诉意见,同时充分考量龚彬律师的合理辩护观点,作出终审改判:撤销一审对罗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量刑;改判罗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一罪(选择性罪名,不再单独数罪并罚);综合认定罗某某在毒品交易中系从犯、制毒犯罪未遂、坦白认罪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调整为三万元;整体维持罗某某实际服刑刑期不变,精准修正一审法律适用错误,厘清罪名定性,规范刑罚适用,剔除一审不当定罪评价。

龚彬律师秉持“以品立信,以贤致远”的执业信条,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用扎实的法律功底、娴熟的办案技巧和高度的责任心,为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维护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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