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0日,朱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受伤及两车受损。交警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住院治疗28天,经诊断多处受伤,其儿子患有精神分裂症,系二级残疾人,需朱某抚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徐某和保险公司分别垫付了部分医疗费。
朱某委托刘汉涛律师提起诉讼。刘汉涛律师在执业第6年时遇到此案,他系统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全面收集证据,包括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等,形成完整索赔证据链;申请司法鉴定,为误工费、护理费等核心项目提供专业依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非医保费用是否扣除、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支持以及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与金额认定。
在处理非医保费用问题上,刘汉涛律师办案时侧重于证据链整理,指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不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也未申请对用药进行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医疗费。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律师提交残疾证及村委会证明,法院采信后支持了该项费用。在误工费、护理费标准主张上,律师按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基本达到预期。
法院经审理,对原告大部分诉请予以支持,仅对部分费用进行合理调整,最终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77846.92元,扣除保险公司已垫付的10000元后,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66046.92元。同时,判决鉴定费1800元由侵权人徐X承担,原告在返还徐X垫付的30000元时可予抵扣。本案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原告已顺利获得赔偿款。
刘汉涛律师长期认为,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合同中的保险条款等内容属于高频漏洞,当事人要格外注意。长期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观察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用票据等,以便在后续的索赔过程中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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