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产商行起诉称,被告朱先生于2021年前结欠其货款77000元,2022年又结欠5835元,共计82835元,该货款经法院判决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朱先生在有多起执行案件且大概率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于2024年4月16日以1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持有的某处房屋50%的份额转让给卓女士。随后,卓女士在2024年12月28日以18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水产商行认为朱先生低价转让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请求法院撤销朱先生与卓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卓女士折价补偿朱先生相应款项及利息等。
面对这一复杂的案件,樊佳佳律师接受卓女士的委托后,展开了细致的工作。她系统梳理了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发现卓女士于2022年3月至2024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和支付宝陆续向朱先生转款共计1372138元。同时,朱先生与卓女士签订的《协议书》也载明,卓女士此前已将属于朱先生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他,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此外,两被告于2025年1月至3月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卓女士累计向朱先生转账280000元。
在庭审中,樊佳佳律师指出,虽然朱先生与卓女士签订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50%份额以10万元出让,但事实上卓女士在离婚后至房屋出售前后向朱先生所转款项远远超过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水产商行未举证证明卓女士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因此卓女士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先生应得的房屋折价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樊佳佳律师的观点,认为原告主张朱先生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不存在,其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涉及离婚财产分割时,首先需要保留好相关的转账记录、协议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在签订协议时,要明确条款内容,避免模糊不清导致后续争议。遇到类似纠纷时,不要忽视资金往来的细节,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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