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行业中,有这样一位律师,他虽执业年限不算长,但承办案件数量却颇为可观。徐靖松律师,自2020年踏入法律行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交通事故、工伤、刑事辩护等相关案件900余件。他是中国法学会会员、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以及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有着大连民族大学法学本科学历,这些身份和经历无疑为他的执业之路增添了厚重的底色。
在殷XX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徐靖松律师展现出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被告人殷XX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被当场查获。公诉机关提起刑事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徐靖松律师接手此案后,准确把握认罪认罚、坦白、初犯偶犯等法定从宽情节。他深知在刑事案件中,这些情节对于被告人的量刑有着重要影响。通过与法院的积极沟通和有效辩护,成功说服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避免了被告人被收监执行。同时,他还协助被告人在审理期间主动预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评估费用,展现了被告人良好的认罪态度,为缓刑适用创造了有利条件。此外,他协助被告人充分理解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为被告人争取了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理。这一系列的操作,不仅体现了他对刑事司法程序和证据规则的熟悉,更展现了他为当事人负责的态度。
而在某物产公司与某橡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徐靖松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优势尽显。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订购合同》后,被告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双方签订《货物延期协议》后被告仍未履行交付义务。原告委托徐靖松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及诉讼保全保险费。被告辩称原告未履行先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徐靖松律师提出核心主张,指出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因为其未按合同及延期协议的约定交付货物,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时,他强调原告不构成违约,合同约定“先款后货”的前提是被告提供货物信息及货权凭证,而被告始终未提供,原告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此外,他还主张被告应赔偿原告因被迫以更高价格向案外人采购同类货物而产生的差价损失。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违约,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这充分证明了徐靖松律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精准判断和有效辩护。
在徐X与孙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这是一起标的额较大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徐X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仅偿还部分款项后,原告委托徐靖松律师诉请返还剩余本金、利息、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并主张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徐靖松律师在案件中,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应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同时对利息进行了依法调整,支持了原告的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认定抵押担保合法有效,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案件的成功处理,再次体现了徐靖松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季某某与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徐靖松律师在其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原告与被告签订《房源认购协议书》并支付全部购房款后,被告长期未与原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亦未交付房屋。徐靖松律师系统整理了认购协议书、POS机刷卡记录、收据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付款事实链条,为法院认定原告已履行义务奠定了坚实基础。他准确援引《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及恢复原状的规定,成功论证被告长期不履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终,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实现了全额胜诉,充分保障了原告的权益。
徐靖松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使命。他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积淀,形成了成熟的案件处理思路、精准的争议解决能力和稳定可靠的办案效果。执业至今,他已承办各类案件逾1000件,尤其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突出的表现,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80%。他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为各类当事人提供了全面、专业、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信赖与业内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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