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XX年,于安徽省铜陵市,原告张X与第三人安徽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加盟协议纠纷。经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三人需支付原告346024.22元。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仅回款687.59元,法院随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两被告泉州某运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X系第三人股东,认缴出资500万元,出资期限至2040年。原告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陈明祥律师自2019年开始在安徽铜陵执业,接案后,他做的第一件事便是梳理仲裁裁决、执行终本裁定、工商档案等关键证据。具备税务师证书的他,在审查证据时格外细致,发现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但股东出资期限未到这一矛盾点。他将这些证据进行了详细比对,调查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股东的出资情况,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加速到期”为核心思路,申请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
在众多证据中,律师锁定了工商档案作为突破口。这份档案形成于公司注册时期,以书面文件形式呈现,详细记录了股东的认缴出资情况和出资期限等内容。
庭审中,陈明祥律师充分举证质证,阐述法律依据,而二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应诉。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裁定被告泉州某合伙企业在未出资495万元范围内、被告张X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二被告分担。在结案前,陈明祥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从法律和事实层面进一步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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