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有位个体工商户,长期给XX公司供应油管产品。2015年2月,XX公司收到价值14万元的货物后,出具了入库单,股东B和公司工作人员都签了字。可之后,不管怎么催,XX公司就是不付货款。没办法,这位个体工商户委托衣超律师把XX公司和股东B告上了法庭,要求XX公司支付货款和利息,还主张股东B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说,自己给XX公司供应了货物,有入库单为证,XX公司就该支付货款和利息。而且股东B作为公司股东,增资时认缴200万元却没缴足15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XX公司认为,原告是个体工商户,应该以字号名义起诉,个人主体不适格。股东B则辩称,自己签字是职务行为,而且公司还没清算、没破产,股东不应该直接承担责任。另外,XX公司对入库单真实性没意见,但说要扣除维修费,还说入库单不是结算依据。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衣超律师提交了原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原告以个人名义经营,有诉讼主体资格。还援引了已生效的判决,证明股东B在增资时认缴200万元,却还有150万元没缴足。入库单清楚记载了货物价值,还有签字确认,结合交易习惯,能作为结算依据。而XX公司说要扣除维修费,却拿不出证据。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能证明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对于股东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B没缴足出资,所以要担责。入库单有货物价值和签字,结合交易习惯能作为结算依据,XX公司主张扣除维修费却没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XX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股东B在15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B承担补充责任。
这个案子是由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的衣超律师代理的。衣超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是法律硕士研究生。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千件。他还是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在烟台市律师协会也担任多个重要职务。
从这个案子能看出,在交易中保留好关键证据很重要,像入库单这种能证明交易事实的材料,一定要保管好。如果遇到公司欠债不还的情况,要及时了解股东的出资情况,看看能不能让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而且,遇到纠纷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别拖到过了诉讼时效。
衣超律师在这个案子里展现出了很强的专业能力。他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这种复杂的商事纠纷时格外从容。执业这些年,他承办了大量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这个案子里,他提前预判了被告可能提出的主体资格、股东责任等抗辩理由,通过工商档案、生效判决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和论证,成功突破了“公司债务股东不直接承担”的常规认知,让股东B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为当事人扩大了偿债责任范围。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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