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接了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装修工程,结算工程款为222276.10元。然而,被告一逾期未支付款项,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也未履行相关责任。原告起诉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接手案件后,对证据产生了怀疑。怀疑点在于各项证据之间是否存在漏洞,能否有力支撑诉讼请求。于是,律师开始逐页逐份地梳理施工合同、结算资料、验收记录、工商信息等证据。在梳理过程中,仔细对比各项数据和条款,用荧光笔标记出关键信息。经过查证,律师确定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优先受偿权以及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接手本案的,是2019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陈明祥。该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态度,在庭审中充分进行了举证质证。
法院判决被告一支付工程款221831.5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原告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在221831.5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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