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原告为某水产商行,被告是朱X和卓X。争议焦点在于,卓X在法院判决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期间陆续支付给朱X的款项,能否抵作朱X应得案涉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
最初,卓X仅掌握与朱X签订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但合同约定的10万元转让价格与实际情况可能不符,且缺乏能直接证明已支付房屋折价款的有力证据。而原告以朱X在有大量债务需清偿时低价转让房屋,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若卓X无法证明款项已支付,可能面临财产被撤销的风险。
樊佳佳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系统梳理了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发现卓X于2022年3月至2024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和支付宝陆续向朱X转款,共计1372138元。同时,朱X与卓X签订的《协议书》也明确载明,卓X此前已将属于朱X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此外,两被告于2025年1月至3月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卓X累计向朱X转账280000元。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主张不能抵作折价款,理由是朱X于2025年2月17日向卓X发送的微信表示卓X尚未结清折价款。樊佳佳律师回应称,虽然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10万元,但卓X实际支付的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且《协议书》对此进行了说明和确认,而原告未举证证明卓X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所以卓X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X应得的房屋折价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樊佳佳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某水产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卓X避免了财产被撤销的风险,有效维护了其离婚后财产权益。
樊佳佳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当事人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注重书面协议的证明作用,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等,综合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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