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在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原告杨X与被告黄X陷入离婚纠纷。二人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举行婚礼,2016年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两名子女。原告曾于2024年8月起诉离婚被驳回,之后双方持续分居满一年。此次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两子由被告抚养并自愿承担每月1000元抚养费。
接手本案的,是2011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李伟玲。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怀疑原告二次起诉且分居满一年这一情况可作为关键证据。于是,她逐页翻看原告前一次的起诉卷宗,详细记录时间节点,还将《民法典》条文与案件情况进行仔细对比。同时,为确定合理的抚养费标准,她收集了子女的意愿材料,制作了《子女意愿情况表》。最终发现,原告二次起诉且分居满一年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最终,法院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两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每人每月5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原告享有探望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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