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钱X某在某建筑劳务公司工作时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但劳务公司对赔偿事宜推诿拖延。钱X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劳务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多项赔偿,同时让总包单位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公司有推诿情况,且建筑行业多层分包、用工主体偿债能力弱,仅起诉劳务公司可能面临“执行难”。
陈步青律师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他接手案件后,迅速制定两步走策略。第一步,将总包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增强了谈判筹码。第二步,在调解方案中引入“商业保险+工伤保险理赔权益转让”机制。
在调解过程中,陈步青律师有着丰富的经验,执业以来参与办理大量江浙沪皖地区的工伤案件,熟悉相关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他灵活斡旋,在审查过程中,进行了多项具体动作。首先,仔细审查工伤认定文件,发现劳务公司对认定结果有异议但无合理证据,通过再次核对医院诊断证明等资料进行验证,确定工伤认定无误,这让后续谈判更有底气。其次,审查劳务合同,发现合同中关于工伤赔偿责任的条款模糊,通过与劳动法规对比验证,明确了劳务公司的赔偿责任。最后,审查商业保险合同,发现保险理赔范围与工伤赔偿项目有重合部分,与保险公司沟通验证后,为引入保险理赔权益转让机制提供了依据。
陈步青律师担任过相关劳动纠纷案件的调解委员,有着丰富的调解经验。最终,他说服劳务公司接受一次性打包赔偿方案,明确总包单位不再承担连带责任。调解协议设置了逾期付款10,000元违约金条款,还约定钱X某配合办理保险理赔并转让权益,提高了企业付款意愿。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劳务公司于2026年5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100,000元,若逾期未足额支付,则加付10,000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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