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4日,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XX担任破产管理人。到了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原来,2007年阿XX与案外公司签订协议,允许该公司在其草原上进行矿业勘探,2009年某矿业公司与包括阿XX在内的牧民协商签订协议,约定在59.5亩草原上探矿并承诺恢复植被。后来XXX公司废弃矿场,未履行恢复植被义务,且草原补偿费未足额支付,所以阿XX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阿XX找到在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丁婷律师,丁婷从事法律相关行业已有12年,曾有7年行政执法单位工作经历,是公务员转律师。接到委托后,丁婷第一时间会见了某矿业公司破产管理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调取了初步证据,如破产受理裁定书等,为后续的抗辩工作做准备。
在调查过程中,丁婷发现本案的关键突破口在于程序合法性。她调取了原告阿XX在2020年7月向某矿业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记录,该记录从破产管理人处获取,揭示了阿XX已申报过债权这一关键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清偿。丁婷在庭审前的准备阶段,就围绕这一法律依据构建了程序上的抗辩要点。同时,在实体方面,她针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指出原告提交的协议为复印件且与某矿业公司无关联性,占用草原的起始时间、主体等事实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依据《草原法》相关规定,说明恢复植被的义务主体及破产程序中该义务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
在关键节点,丁婷向法院提交了相关法律依据及证据材料,从程序合法性、实体权利主张依据等方面进行全面抗辩。她向法院指出,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这与《企业破产法》确立的“公平受偿”基本原则相违背。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个别清偿。这一抗辩改变了案件走向,让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起诉的程序合法性。
最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这一结果意义重大,首先,它保障了某矿业公司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避免了个别清偿行为对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的损害。其次,确保了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再者,为类似破产期间债权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效参考,让其他类似案件的当事人和律师能从中借鉴处理思路。最后,体现了律师在破产案件处理中的专业价值,通过精准把握法律规定和案件关键事实,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债权纠纷案件中,法院通常会严格审查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程序合法性。债权人必须按照破产程序申报债权,而不能随意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这体现了法律对破产程序中“公平受偿”原则的重视,以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这类案件,律师需要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从程序和实体多维度构建抗辩体系,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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