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张二被告拖欠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运输费用176685.54元。一审法院以原告未提供书面运输合同、运货单等关键证据,无法证明运输合同相对方及运费计算标准为由,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对账单等证据能否证明运输合同关系及运费数额的真实性,以及B公司是否应当对案涉运输费用承担支付责任。吕泽宇律师接受A公司委托后,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包括一审判决书、证据清单及庭审笔录。
吕泽宇律师执业至今已有5年,实习及执业过程中,在律所刘主任指导下办理多种类型案件,协助承办开庭忻州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百余笔,积累了大量金融借款类案件实践经验。在本案中,这种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审查案件时有着独特的视角。他能敏锐地发现一审法院的核心错误,即机械地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运输合同,而忽视了对账单、派车单、过磅单等证据形成的完整证据链。同时,他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通过对B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交接备忘录》等关键文件的分析,明确了B公司承继了A公司全部未履行完毕合同及债务的法律事实。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判令B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运输费176685.54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B公司承担。在开庭前,吕泽宇律师对B公司关于对账单无公章、不具法律效力的抗辩,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充分准备,指出企业法人应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职权范围内的对账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B公司承担。
吕泽宇律师处理此类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一贯采用先全面审查案卷材料,梳理证据链,找出关键证据和法律关系的方法。他擅长从看似复杂的案件中提取核心要点,通过对关键文件的分析,明确各方责任。他的执业领域集中于刑事辩护,民商事金融、合同纠纷,建工类纠纷,劳动纠纷等。在处理案件时,他以法律规定及事实经过为基础,综合运用个人专业知识及其他资源,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可靠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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