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原告朱X与被告杭州XX公司产生公司解散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符合解散条件。被告虽同意解散但提及需完成清算,原告朱X作为占股30%的股东,指出公司设立后仅正常运营半年,各股东之间矛盾重重,自己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2021年底公司停止经营且无法形成解散决议。对方有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等证据,而己方困境在于要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符合法定解散条件。
执业十余年的戴芬芳,在看到公司已停止经营但缺乏有效书面解散决议时警觉起来——她此前处理过数十起股东纠纷案件,深知证明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需全面且有力的证据。戴芬芳立即着手全面收集公司停止经营、内部矛盾、股东会失灵等方面的证据,构建了一套“证据链筛查法”。
戴芬芳建立了股东纠纷裁判文书数据库,累计梳理了近200份裁判文书,总结出15个常见裁判分歧点。“证据链筛查法”要求从公司运营状态、股东关系、决策机制等多方面进行证据收集与审查。她将该方法应用于多起股东纠纷案件,成功助力客户解决问题。在本案中,通过运用“证据链筛查法”,她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占股97%的股东到庭同意解散,最终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打破了股东僵局,维护了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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