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合同诈骗指控下的无罪逆转

合同诈骗指控下的无罪逆转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4 · 118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更多>
导读:执业十六年,李鉴春律师善从侦查中捕捉辩点
合同诈骗指控下的无罪逆转

在2021年,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然而,从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时间,张某深陷刑事指控的困境,前途未卜。

就在张某及其家属焦虑万分时,李鉴春律师介入了此案。李律师接手后,立即展开全面阅卷工作,详细查阅了案件的所有材料。同时,他多次会见张某,深入了解案件细节,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在这个过程中,李律师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发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他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而且,张某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经过李律师的努力,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其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让张某摆脱了刑事追诉,恢复了正常生活,避免了可能面临的牢狱之灾和巨额赔偿。在日常工作中,李鉴春律师依旧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排忧解难。

网站地图
遇到诉讼指南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