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江西上饶,袁某与于都县某服饰有限公司产生劳动纠纷。袁某于20XX年X月XX日入职该公司从事平车操作工作,工资计件且银行打卡发放,工作时间固定。20XX年XX月XX日公司搬厂停工,袁某休息10天,11月2日返岗途中遇交通事故后未再上班。袁某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而公司辩称袁某是“临时工”,未签合同,且同时为其他工厂承揽业务、发放工资,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
接手本案的,是2025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郑智。该律师对案件证据产生怀疑,他认为公司仅以袁某为“临时工”、未签合同等理由否认劳动关系,过于片面。为查证,律师开始逐页翻阅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仔细核对每一笔工资发放的时间和金额,标记出规律的工资转账记录;同时,他还打开微信聊天记录,筛选出公司管理人员对袁某工作安排、任务分配的内容;此外,律师还致电交警部门,核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最终,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审查,律师发现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公司按月给袁某发放工资,微信聊天记录体现出公司对袁某的管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证明袁某在返岗途中发生事故。这些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证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仲裁委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