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孟亮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在处理各类案件时,他始终坚持“每案必研、每证必质”的办案风格,以精细化辩护和严谨的证据分析赢得当事人及家属的信任。
在这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国XX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第三人负责为被告廊坊XX公司代为采买人道砖、盲道砖。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未向第三人支付货款,导致第三人仅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剩余99万元尚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一直未向第三人支付货款,导致其到期债权不能实现,遂提起代位权诉讼。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没有义务向原告支付货款。此外,第三人已通过诉讼方式向被告主张债权,其“怠于行使”的状态已不复存在,原告主张的代位权诉讼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必要性。同时,第三人有充足的财产偿还对原告所负的债务,原告可直接起诉第三人实现债权。
赵孟亮律师介入后,首先明确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即第三人是否存在“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他通过梳理案件证据发现,原告在提起本案诉讼时,第三人并未对被告提起诉讼,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同时,第三人存在较多执行案件,对外负债数额较大,被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不会影响原告到期债权的实现。
为了进一步补强证据,赵孟亮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第三人起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第三人企业信用报告等证据,证明第三人对被告所提起另案诉讼的时间晚于本案原告起诉时间,且第三人存在资金压力,影响了原告到期债权的实现。
在庭审中,被告以第三人已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债权为由,认为其“怠于行使”的状态已不复存在。赵孟亮律师则回应称,原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第三人并未提起该诉讼,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此外,第三人的诉讼案涉款项可由被告向第三人主张的款项当中予以扣除,因此不存在代位权消失的状态及情况。
最终,法院采纳了赵孟亮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告对第三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因第三人怠于行使对被告的债权,影响了原告到期债权的实现,故原告依法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在其欠付第三人的工程款范围内给付原告货款99万元。
赵孟亮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时,紧扣法律条文,精准锁定“怠于行使”的时间窗,通过对证据的细致梳理和分析,成功突破了代位权行使的程序壁垒。他的方法论在于,在处理证据问题时,优先核查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时间节点、债务人的资金状况以及相关诉讼的时间顺序,以此来确定是否存在“怠于行使”的情况,为案件的胜诉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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