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XX公司接到法院关于与苏州信息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的立案通知时,公司上下都陷入了紧张与焦虑之中。此前,2019年7月,XX公司承接项目后将软件开发外包给信息公司,支付8万元款项后,信息公司却未开展实质工作。2023年,XX公司起诉解除合同,虽经调解信息公司退还部分款项,但因信息公司怠于履约,XX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产生了差价损失。而信息公司以诉讼时效届满等理由拒绝赔偿。
XX公司找到了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的朱亚龙律师。朱亚龙律师是该律所的合伙人律师、律师团队负责人,也是全国律协成员,还是每日经济欣慰受邀律师、某高校校外就业指导、律所实习律师指导。他执业4年,累计承办案件已百余件,在民商事诉讼与非诉案件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企业法律顾问等。
朱亚龙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他收集了合同履行、沟通记录、验收凭证等一系列证据,以此戳破被告“已完成开发”的虚假抗辩,成功固定了信息公司的根本违约事实。此前他处理过一起相似的合同纠纷案件,在证据收集和分析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这使得他在本案中能够迅速找到关键证据。
面对信息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朱亚龙律师精准适用民法典时效规则。他紧扣“替代交易全部结算完成之日为时效起算点”,结合付款、开票、验收的完整证据链,确定损失确定之日为时效起算点,成功续上了诉讼时效。他曾获得律图网认证律师,标签为“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在处理时效问题上展现出了专业能力。
在损失计算方面,朱亚龙律师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主张替代交易差价为实际损失。他详细论证了交易的紧迫性、必要性、合理性,使得法院最终采纳了该计算方式,避免了损失主张不被支持的风险。
最终,法院认定信息公司未交付开发成果、未通过验收,构成根本违约;XX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属于合理替代交易,差价损失应予支持;诉讼时效自2022年11月30日起算,本案起诉未超时效,判令信息公司赔偿XX公司损失6万元。
朱亚龙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凭借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扎实的专业功底,精准锁定违约事实,突破诉讼时效关键障碍,合理计算损失,最终为客户成功追回赔偿,降低了项目亏损。他曾在2023年代表律所与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签约共建“校外实习就业基地”,并被授予捐赠证书,2024年还受邀担任街道人民调解员培训主讲律师,其专业能力和在本案中的出色表现,再次证明了他是一位值得客户信赖的“战略伙伴”。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