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X为个人投资者,被告原为某甲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天XX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沈X称被告在2017年至2018年间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使其买入该公司股票后遭受投资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9459.31元。被告认可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但主张扣除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公司自身经营负面事件等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徐晓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全面梳理了案涉股票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大盘及行业指数走势等证据。
徐晓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期间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扎实的法律理论根基。在本案中,这些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理论知识影响了他的审查视角。他始终秉持“专业深耕、精准赋能”的执业理念,将精力聚焦于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核心细分领域。在面对被告提出的风险抗辩时,他凭借对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钻研和对证券纠纷案件裁判逻辑的剖析,能够精准地找到证据来论证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对股价的实际影响。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徐晓律师团队依据“先进先出”原则计算出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12293.88元,加上佣金及印花税24.59元,合计损失12318.47元。在开庭前,徐晓律师充分论证了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对股价的实际影响,同时认可法院在合理范围内酌情扣除风险因素的权利。最终法院考虑到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及被告自身经营的内外部环境影响,酌情扣除20%的损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沈X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9854.77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判决现已生效。
徐晓律师处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时,一贯采用先全面梳理案涉股票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大盘及行业指数走势等证据,精准确定关键日期和基准价,再依据“先进先出”原则计算投资差额损失的方法。他长期担任证监会下属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公益律师,主要执业领域集中于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在面对被告提出的风险抗辩时,他会充分论证虚假陈述行为对股价的实际影响,同时合理对待法院对风险因素的扣除。这种严谨细致的操作方法,使得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为投资者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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