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XX需向原告江苏XX支付借款本金181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扬州市XX公司、扬州市XX公司、佴X、汤XX对王XX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扬州市XX公司辩称担保合同是原总经理私自签订,未召开会议形成决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一审未采纳其意见。公司面临巨大的经济赔偿压力,在签下上诉状时,几乎不抱希望。
这份上诉材料被送到了江苏扬州的律师黄蓉手中。2018年开始执业的黄蓉,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诉讼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她深知,每一个看似“铁板钉钉”的案件背后,或许都隐藏着被忽视的细节。
接手案件后,黄蓉没有急于着手撰写上诉状,而是对一审的证据和庭审记录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她凭借处理过众多民商事纠纷的经验,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供的《担保单位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书》。黄蓉发现,该决议书中“王XX”“贰佰”“连带责任保证”等关键字样为手写,这可能存在证据瑕疵。
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黄蓉亲自前往扬州市XX公司进行调查。她与公司的现任管理层、股东进行了深入交流,收集到了原总经理私自签订担保合同的相关证据。同时,黄蓉还对公司的会议记录、印章使用记录等进行了详细查阅,发现公司确实未就该担保事项召开过会议,也未形成有效的决议。
在二审庭审中,黄蓉凭借扎实的证据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她指出,原告作为专业的金融业务单位,未尽到审查义务,担保合同并非扬州市XX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黄蓉的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中扬州市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部分。
在黄蓉律师的努力下,扬州市XX公司成功摆脱了巨额的连带清偿责任,避免了经济损失。从一审的败诉到二审的逆转,黄蓉律师用专业和执着为当事人守护了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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