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晓霞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擅长合同、交通、劳动、知识产权等领域。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合同纠纷超400件,实战经验丰富。
此次案件中,被告杨刚于2024年5月从二手车商处购得特斯拉ModelY小型普通客车,后通过咸鱼平台与原告王强达成车辆买卖合意。王强于6月17日支付购车款,6月19日完成车辆过户登记。交易前,杨刚已通过聊天记录告知王强车辆“前嘴一套”“出过1次险、理赔几万块”,并发送前嘴事故照片,王强现场查看车辆后完成交易。过户后,王强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认定案涉车辆为D级重大事故车,遂以杨刚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20万元及赔偿相关损失。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构成欺诈。
王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第三方机构检测认定车辆为D级重大事故车的报告。而杨刚最初缺乏能证明自己无欺诈故意、已如实披露车辆情况以及王强明知车况仍交易的证据。
丁晓霞律师介入后,指导杨刚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包括与上家车商的交易记录,以佐证自身获知的车辆信息;与王强的咸鱼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已告知车辆事故、理赔等情况;车辆过户材料,证明交易流程合法;自身购车及后续投入凭证,佐证出售价格合理无欺诈动机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来反驳“欺诈”主张。
庭审中,丁晓霞律师围绕核心抗辩点展开辩论。针对王强认为杨刚构成欺诈的观点,丁晓霞律师以聊天记录等证据说明杨刚已如实告知从车商处获知的车辆状况,无隐瞒或虚假陈述的故意;王强主动询问车辆维修、出险情况,且现场查看车辆、自行核实保险记录,明知车辆为事故车仍完成交易,系真实意思表示;案涉车辆成交价格远低于同期同型号二手车市场价,王强对车辆状况应有合理预期,不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诈情形。同时,援引《民法典》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强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虚假情况”是核心,而本案中杨刚已尽到合理披露义务,王强无证据证明杨刚存在欺诈故意及行为,其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丁晓霞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杨刚构成欺诈,驳回了原告王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王强负担。杨刚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无需承担返还购车款及赔偿的责任。
丁晓霞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先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围绕争议点确定核心抗辩思路;再从交易全流程梳理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来反驳对方主张;最后在庭审中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严谨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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