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被告人王XX被公诉机关指控,在担任某实业公司煤炭采购业务负责人期间,于当年XX月至XX月,在与两家公司无真实煤炭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该两家公司为其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超4360万元,税额超601万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XX辩称是为解决公司购进裸煤无增值税票无法销售的经营问题,找人代开用于“补进项”,主观无骗取税款故意,且税款已全部补缴。此时,吕泽宇律师接手此案,他已承办过几十笔刑事辩护案件。
吕泽宇律师首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逐份审查,发现部分发票虽形式合规,但开票时间与业务合同时间存在不匹配的异常。他通过调取银行流水进行验证,发现资金流向与发票开具的逻辑不符,这一发现让他意识到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真实性存疑,后续策略上更加注重对业务真实性的深入调查。
接着,吕泽宇律师锁定发票开具日期,与纳税申报表进行细致比对,发现纳税申报时间与发票开具时间存在差异。他进一步调取税务机关情况说明进行验证,明确了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为后续构建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辩护观点提供了依据。
庭审中,比对过上千份发票的吕泽宇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提出核心辩护意见。他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王XX系为“补进项”而让他人代开发票,主观上无骗取税款的故意,且相关税款已全部补缴,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即便认定构成犯罪,也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山西省XX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吕泽宇律师,凭借专业的审查和精准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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