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判决结果看似与非法捕捞的严重违法性有些违和,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案件详情呢?
原来,被告人殷XX在禁渔期驾驶无证皮筏船,到胶州XX大桥附近海域,用禁用的“地笼”进行捕捞作业。收网返岸时被执法人员查获,当场缴获地笼和渔获物。经鉴定,其使用的渔具属于禁止使用的类型。公诉机关不仅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或承担修复费用及评估费用。
在这个案件中,殷XX及其家属起初对法律认知不足,没有充分意识到禁渔期和禁用渔具捕捞的严重后果,也不清楚如何为自己争取有利的处理结果。而且在证据方面,面对执法部门的查获证据,他们不知如何应对。
就在这时,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的徐靖松律师介入了此案。徐律师准确把握认罪认罚、坦白、初犯偶犯等法定从宽情节,积极与法院沟通,成功说服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避免了被告人被收监执行。同时,徐律师协助被告人在审理期间主动预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评估费用,展现了被告人良好的认罪态度,为缓刑适用创造了有利条件。此外,徐律师还协助被告人充分理解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为被告人争取了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普法提醒:禁渔期和禁用渔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水产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大家一定要严格遵守。如果不幸涉及此类案件,要及时坦白、认罪认罚,积极承担责任,并且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复盘结语:在殷XX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案件难点在于如何在被告人明显违法的情况下,为其争取到从宽处理。庭审中,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取证也较为充分。徐靖松律师通过精准研判案件,抓住法定从宽情节,积极促成被告人预缴费用,合理运用认罪认罚程序,成功实现了缓刑结果,既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又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法律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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