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一系列尽职调查(duediligence)工作。首先,仔细研究案件卷宗,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其次,深入分析证据,针对罪名定性、非法经营数额等问题提出具体辩护意见。比如,指出甲X与乙X利用职务便利索要钱款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部分合同款和款项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等。
律师提出的核心法律观点包括:一是从罪名定性上,认为应认定为受贿罪而非敲诈勒索罪,原审未准确评价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causation,即行为与罪名认定的因果关系);二是部分合同款和款项无证据证实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三是乙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受贿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撤销原审中对甲X、乙X犯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及责令退赔的判项。甲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乙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客户仅支付了按标的额比例收取的律师费,成功为甲X争取到刑期从十三年六个月降至九年,为乙X争取到罪名变更及减轻刑罚,避免了长期的牢狱生活和高额罚金。判决已生效。
支付39万换投标退出,串通投标罪仅判罚金
被告人甲因支付39万元让乙退出投标,被公诉机关指控构成串通投标罪。若指控成立,甲可能面临较重的刑事处罚,经济和自由都将受到严重影响。
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证据链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分析(duediligence)。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甲无实际投标行为,无危害后果,且未采取非法手段等辩护意见。在庭审中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的关联及甲的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
律师的核心法律观点有:一是串通投标的前提条件不明确;二是甲缺乏串通投标的客观行为;三是甲的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构成串通投标罪,但采纳了律师“甲未实际参与投标”“与中标公司无关联”“未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被告人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客户支付律师费后,成功为甲争取到仅判处罚金的结果,避免了更重的刑罚。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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