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某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差异常争吵,自2012年2月起分居至2018年。某甲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抚养孩子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某乙则辩称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某甲委托了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的盛春龙律师。盛春龙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案情,指导原告收集各方面证据。在法律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盛春龙律师让原告收集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如吵架斗殴证据,无法举证就详细陈述感情破裂原因;收集因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像原告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据,以及租赁房屋6年多的水电费缴纳凭证;还收集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证据。
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判决,准予某甲与某乙离婚,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某甲抚养,某乙名下的汽车归某甲所有,某甲给付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至此,这起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引发的离婚案件落下帷幕。盛春龙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帮助原告达成诉请,成功解决了这场婚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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