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原告张XX作为被告山东XX项目部管道安装工程的承包人,按约定完成施工后,却遭遇被告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工程虽已交付使用,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垫付的工人工资,这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在此困境下,原告委托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童彬超律师和沈XX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童彬超律师自2013年执业以来,已有13年的丰富经验。他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学士,也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其执业理念是“尽职、勤勉、高效、有力”,擅长以团队化方式办理案件,在金融保险和刑事辩护领域颇有建树,同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中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在接手案件后,童彬超律师首先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山东XX项目部管道预制安装承包协议》。该协议对工程内容、合同金额、结算支付等方面都有详细约定,但双方在工程款结算方式上存在分歧。原告认为被告应按成本结算,而被告则坚持按合同单价结算。童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合同条款进行了深入剖析。他指出,虽然合同约定的是暂定价格,但其中明确包含了员工薪酬等多项费用,被告支付的工人工资是支付工程款的一种形式。
在证据收集方面,童律师指导原告收集了中核二三公司山东XX项目部管道队人员考勤表、工资表、借据以及与被告负责人的短信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原告垫付工人工资以及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然而,被告对这些证据并不认可。面对这种情况,童律师并没有气馁,他进一步分析案件,发现被告在举证方面也存在问题。例如,被告虽提交了完成工程量费用明细表,但对于领用焊材、气体的价款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且未提供罚款的证据。
在鉴定环节,原被告双方分别申请对工程造价和焊材、气体价款进行鉴定。但由于双方未按鉴定机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导致鉴定申请被退案处理。童律师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指出原告负担工程造价的举证责任,被告负担焊材、气体价款的举证责任。因鉴定不成,双方各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根据被告认可的工程造价,扣除已付款和工作服费用,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0526.79元及相应利息。
童彬超律师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以“尽职、勤勉、高效、有力”的执业理念为指导,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案件关键,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团队化办案模式,也确保了案件处理的高效和质量。相信在未来的法律工作中,童彬超律师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精湛的技艺,为更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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