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申请人桑某某在江苏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工作时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桑某某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且涉及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问题,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
此时,陈步青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面对多项诉求交织的复杂情况,陈步青律师深知分别处理会使程序冗长、维权成本高,于是制定了“整合诉求、一揽子调解”的策略。
在证据准备阶段,陈步青律师进行了一系列审查动作。他逐页比对工资发放记录,发现部分月份工资发放金额与合同约定不符,通过向银行调取工资流水进行验证,这一发现为核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提供了重要依据,让他在后续调解中更有底气。他仔细核对考勤记录,锁定了桑某某工伤前后的出勤日期,发现工伤后仍有加班记录,通过与桑某某沟通及查看工作期间沟通记录进行验证,此异常使他明确了停工留薪期的准确时长,对核算赔偿金额有重大影响。他还调取工作期间的微信沟通记录,发现公司曾承诺给予一定补偿但未兑现,通过截屏保存并公证验证,这为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增加了有力支撑。
比对过上千份类似记录的陈步青律师,在处理这些证据时驾轻就熟地发现了诸多关键问题。在仲裁庭上他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从诉讼成本、企业声誉等角度分析调解的好处。担任仲裁委劳动工伤专业委员的陈步青律师,在调解方案设计上提出“190000元打包调解+20000元违约金保障”的方案。
最终,经苏州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被申请人需支付190000元赔偿,若未足额支付则额外支付20000元违约金,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和经济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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