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被告人甲X利用前女友乙X出借的手机和暂存的社保卡,结合恋爱期间获知的银行卡密码,通过转账、ATM机取现等方式,窃取乙X名下信用卡内资金17000元。甲X有盗窃及吸毒前科,案发后虽自动投案、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但仍被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甲方面临较重刑罚且证据对其不利,陷入困境。
蔡泽业律师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他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详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发现其中关于甲X取款时间和金额的记录存在部分模糊表述。他通过与银行调取交易明细进行核对,验证了实际取款金额和时间,为确定犯罪数额提供了准确依据,这一动作让后续辩护在关键事实认定上有了坚实基础。
多次与被告人甲X沟通案件细节时,蔡泽业律师凭借执业8年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的经验,敏锐察觉到甲X在描述取款过程时,对一些关键情节表述不够清晰。他再次与甲X深入交流,引导其回忆准确细节,进一步完善了案件事实。
蔡泽业律师担任过相关刑事领域的专业委员,在庭审过程中,他围绕以法定、酌定从轻从宽情节为核心的辩护思路,向法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他提出甲X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与被害人曾为男女朋友关系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等要点,同时就案件情节、量刑建议与公诉机关、法庭进行有效沟通。
最终,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蔡泽业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盗窃罪罪名成立,结合甲X的前科劣迹,依法判决被告人甲X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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