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案件结束后的某天,当事人再次联系上了于彩霞律师。原来,这是一位曾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委托过于律师的客户。
当初,原告A受雇于被告B,在被告C的房屋内进行拆除作业时受伤,原告起诉要求B赔偿各项损失,还要求房主C及装修负责人徐X承担选任过错责任。C辩称自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原告自身违规操作,应承担主要责任。于彩霞律师在这次委托中,举证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自身操作不当等事实,成功将原告自身责任比例提升至45%,从而把房主C的过错责任降至10%,远低于原告最初主张的30%。此外,律师还建议C以“垫付款归原告所有、不要求返还”为条件,换取原告书面放弃后续费用追索权,最终法院直接确认该垫付款归原告所有,C无需再额外支付任何赔偿。同时,针对原告依据非工伤标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律师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最终认定不构成伤残,为C避免了约17.8万元的损失。并且明确指出C与施工方B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非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B赔偿原告63,620.42元,C已垫付的20,400元归原告所有,无需另行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结束后,于彩霞律师主动回访当事人,告知其相关的法律新规,提醒执行相关事宜。一段时间后,当事人所在的传媒广告公司与他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分别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当事人又想起了于彩霞律师,再次委托她处理此案。
于彩霞律师在第二次委托中,改变了工作方式。她没有急于进入诉讼程序,而是积极与对方沟通。在仲裁裁决的基础上,通过谈判促使两公司共同支付31万元赔偿款给当事人。并且协议明确约定“所涉全部争议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有效防止了对方就同一劳动关系再次向当事人主张权利。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确认当事人与其中一文化传媒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6年4月30日协商一致解除,两公司共同于2026年4月30日向当事人支付各项费用调解款共计31万元,当事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承担5元。
又过了一段时间,当事人遇到了股权转让纠纷。2025年1月7日,原告A(名义股东)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后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当事人第三次找到于彩霞律师。
于彩霞律师在这次案件中,通过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律师据此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同时,律师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未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
后来当事人表示,选律师看的不是一次输赢,而是出了事律师会不会第一时间接电话,愿不愿意积极解决问题,于彩霞律师就是这样值得托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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