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案件中,有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件颇具代表性。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这是一家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戴某某占股5万元,黄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管件生产、销售等多个领域。公司成立后,黄XX负责经营和管理,戴XX负责财务及部分发货工作,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等事务,孙XX和孙XX分别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PVC管材生产线的生产,并喷涂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他们每月从公司获取约7000元工资报酬。
2018年1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根据南京市质监局移交的线索,协同质监局对被告单位位于南京市六合区的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大量假冒品牌的管材、配件。之后,南京XX公司受委托对被告单位涉案相关销售及未销售管材的金额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显示,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销售仿冒多品牌管材金额合计人民币128XXXX9195.75元,未售仿冒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也有一定金额。
此案核心诉求是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最好能获得缓刑。然而,办案难点重重。一方面,涉案金额巨大,达到了千万级别,按照法律规定,量刑通常较重;另一方面,证据显示被告单位的假冒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品牌多,犯罪事实较为清晰。
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程豪律师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程豪律师首先对审计报告进行了细致的审查,找出其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和不合理之处。他发现部分销售数据的统计可能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于是进一步收集相关的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对数据进行重新梳理和核算。
在策略上,程豪律师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强调被告单位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等情节,争取从轻处理。同时,他还为被告人寻找从轻处罚的情节,如被告人孙XX和孙XX在案件中属于从犯,他们只是受雇于公司进行生产工作,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在时机把握上,程豪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就介入,及时了解案件进展,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好充分准备。在庭审过程中,他充分阐述了辩护观点,结合重新核算的数据和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除了这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程豪律师还处理过许多其他类型的案件。例如在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的劳动争议系列案件中,石某某主张192万元工资以及130余万元经济赔偿金等。程豪律师凭借丰富的民商事纠纷处理经验,从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等方面入手,收集证据,进行有效的庭审辩论。最终,通过代理公司一审、二审程序,成功驳回石某某的所有诉请,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
律师价值
在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程豪律师通过对审计报告的深入审查和证据重构,纠正了可能存在的错误数据,为被告人争取了从轻处罚的机会。在与公诉机关的沟通中,他准确把握时机,强调被告人的从轻情节,使公诉机关对案件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程豪律师从多方面收集证据,在庭审中充分运用法律知识进行辩论,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会综合考虑涉案金额、犯罪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进行量刑。对于从犯,通常会从轻处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会依据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等进行裁决,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应注重规范合同和制度,以维护自身权益。
结尾
回到最初的困惑,企业面临假冒注册商标指控或劳动争议等法律问题时,程豪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精准的证据分析和出色的沟通能力,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其专业、负责和高效的特点,为当事人在法律困境中赢得了有利局面。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