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根据张XX提供的《还款计划书》《债权债务确认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确认张XX与闻X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闻XX尚欠借款本金2775000元。对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为月息6%,未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一审予以支持。关于闻XX是否需对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一审认为公司清算程序违法,闻XX作为持有公司20%股份的股东,应就闻XX对张XX所负债务按20%的比例范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闻XX上诉称自己不是公司股东,公司章程等文件上的签名并非其所签,且公司担保行为因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应无效,自己无需承担责任。
汪家道律师在面对这些争议焦点时,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能力。他详细梳理了案件的证据材料,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有力的辩论。对于闻XX否认股东身份的主张,汪家道律师指出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从公司成立至注销,闻XX一直未提出异议,即使签名不是其所签,也可视为默认行为。对于公司担保行为的效力问题,虽然二审法院认定公司担保行为无效,但汪家道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张XX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闻XX对闻XX应承担的债务在闻XX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20%承担民事责任。
汪家道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成功解决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难点问题,为当事人张XX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合法权益。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充分体现了一名优秀律师在法律实务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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