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广西南宁市原告A与被告A因湿拌砂浆购销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被告A拖欠了数万级别的货款未支付,原告A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A支付拖欠的货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数千级别。被告A不服一审判决,以“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应按LPR计算违约金”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违约金计算方式。
自20XX年开始执业,累计代理案件量已超1300件的杨国鹏律师,于二审阶段接受原告A的继续委托参与诉讼。杨国鹏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他接手案件后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仔细查阅双方签订的湿拌砂浆购销合同,梳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杨国鹏律师凭借其在合同事务领域的丰富经验,确定依据《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定来主张权利。他指出案涉合同的违约金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按一审认定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总额未超出上诉人主张的上限,其主张按LPR计算无合理依据。作为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国鹏律师始终秉持“结果导向”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国鹏律师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精准把握争议核心点,然后制定针对性的应诉策略,通过专业的抗辩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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