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劳动争议纠纷的原告是张XX,被告有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刘X。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它把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了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做内墙粉刷,和刘X协商好每天工资240元。5月5日,张XX干活时从脚手架跌落受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之后张XX找几个被告协商赔偿,被告们互相推诿。张XX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这四被告对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下面来看这起案件的几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刘X是否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刘X只是负责带班,关于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等都不是他决定的。刘X方主张自己也是跟着别人干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张XX则认为刘X和他协商了工资,就该承担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为用工主体责任通常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刘X只是自然人,不符合承担主体的条件。
第二,中国XX集团是否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中国XX集团将工程分包给了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中国XX集团认为自己合法分包,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张XX要求其承担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对原告要求中国XX集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合法分包的情况下,发包方没有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依据。
第三,宿州市某公司是否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宿州市某公司转包的一、二标段工作,仅安排刘X负责三标段做内粉工程,张XX是刘X班组成员。宿州市某公司辩称张XX不在其转包工程范围内,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张XX要求其承担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对原告要求宿州市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张XX的工作与宿州市某公司转包工程无关。
第四,新余XX是否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新余XX辩解张XX受伤地点并非在其分包的三标段,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最终认定,新余XX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当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为按照相关规定,用工单位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用工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张XX作业出界与否不影响责任承担。
关于原告张XX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由于他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工地干活一定要和有资质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受伤,要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等。对于建筑公司,分包工程时一定要审查承包方的资质,避免违法转包带来的法律风险。
结尾
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中,法院最终认定由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了原告对其他被告的请求,同时因原告未提供工伤认定,不支持其工伤保险责任的诉求。这起案件的处理结果给各方都敲响了警钟。
刘欢律师作为本案被告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能力。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民商事领域相关案件就有5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准确抓住了刘X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关键所在,为当事人成功辩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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