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1年3月,张某某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了商铺,与南京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向XX公司支付了共计147万元购房款。然而,被告却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于是原告将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以及第三人江苏XX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XX公司涉嫌犯罪,还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
争议焦点
焦点一:款项支付是否到位
原告认为自己已经向XX公司支付了147万元购房款,应视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则坚称原告未付清全款,拒绝交付房屋。法院经审理查明,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南京XX公司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原告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应等同于向南京XX公司支付,所以法院认定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
焦点二: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原告主张XX公司在售楼处的销售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收款行为应视为被告收款。被告则认为XX公司涉嫌犯罪,其行为不能代表被告。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认为XX公司在售楼处公开销售商铺,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此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焦点三: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
被告提出疫情影响施工进度,导致延期交付房屋,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则认为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法院考虑到疫情确实对施工进度产生了影响,且原告在付款过程中也存在不当之处,所以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在购房过程中,大家一定要谨慎支付购房款,尽量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开发商,并保留好相关的支付凭证和合同。如果遇到类似渠道方收款的情况,要及时与开发商确认,避免出现纠纷。同时,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履行问题,要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俞雯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客户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俞雯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南京大学,获得国际法硕士学位,还拥有多地工作、实习、交流经验。执业以来,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房产纠纷相关案件就有100余件。正是因为她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多年的实务积淀,才能够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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