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镇江市,原告李XX为一名劳务提供者,被告是某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该建筑装饰公司承包室内精装修工程后,第三人毛XX承接部分楼栋工程,并将石材安装劳务发包给李XX。李XX组织班组提供劳务,经结算,扣除已发工资后仍欠51万元,李XX已垫付全部剩余工资。李XX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建筑装饰公司支付款项及利息,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张琪律师自2017年开始在江苏省镇江市执业。接手案件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劳务结算单作为突破口。这份劳务结算单形成于李XX与相关方结算劳务费用之时,以书面形式呈现,清晰记录了李XX组织班组提供劳务的工作量、应得报酬以及扣除已发工资后仍欠的51万元等内容。
张琪律师拥有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学位,从业已十余年,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是双证律师、合伙人律师。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使其在处理各类复杂案件时游刃有余。在本案中,其擅长处理债务执行类案件的能力背景,与本案追讨劳务欠款的需求高度匹配,能够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要点。
接案后,张琪律师凭借其十余年的执业经验,首先全面梳理了一审的所有材料。在审查过程中,他发现被告在上诉理由中对于自身单位性质的表述与实际情况存在疑点。随后,他将劳务结算单与被告在一审中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仔细比对,同时调查了该建筑装饰公司在案涉工程中的角色和相关合同。张琪律师还申请法院调取了该公司在工程建设中的一些文件资料,以进一步明确其是否为总承包单位。在二审过程中,他向法庭提交了劳务结算单以及相关的调查证据,证明原告班组为农民工,且被告已盖章确认欠付工资数额。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在结案前,张琪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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