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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如何突破付款与损失赔偿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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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64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汪家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161073964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738846989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熟悉建筑房产、公司法务、婚姻家庭、债权债务领域的案件处理,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曾连续四个年度被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授予“浙江省优秀企业法律顾问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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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程合同纠纷中,付款条件、材料调价补差及可得利益损失认定是实务难点。浙江宁波的汪家道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梳理证据、阐释法律依据,为原告争取到工程款、材料补差款、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解决了案件难题。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如何突破付款与损失赔偿难题

被告盐城XX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支付100%工程款违反合同约定,且因原告未提供足额发票,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对于材料调价补差费用,认为合同约定价款已考虑市场风险,无需支付;对于可得利益损失,认为没有法律依据。面对这些抗辩,汪家道律师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他仔细梳理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工程联系函、结算单、会议纪要等,以证明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材料调价补差的合理性以及可得利益损失的存在。

在法律适用方面,汪家道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阐释了被告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款及可得利益损失。对于逾期付款利息,他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主张应从合理时间起算。

最终,法院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观点,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款及塔吊费用,并承担相应利息;原告对案涉建筑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汪家道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原告解决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的付款与损失赔偿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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