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盐城XX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支付100%工程款违反合同约定,且因原告未提供足额发票,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对于材料调价补差费用,认为合同约定价款已考虑市场风险,无需支付;对于可得利益损失,认为没有法律依据。面对这些抗辩,汪家道律师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他仔细梳理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工程联系函、结算单、会议纪要等,以证明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材料调价补差的合理性以及可得利益损失的存在。
在法律适用方面,汪家道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阐释了被告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款及可得利益损失。对于逾期付款利息,他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主张应从合理时间起算。
最终,法院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观点,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款及塔吊费用,并承担相应利息;原告对案涉建筑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汪家道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原告解决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的付款与损失赔偿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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