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屡见不鲜。本案中,原告张XX作为被告山东XX项目部管道安装工程的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交付后,却遭遇被告拖欠工程款的困境。张XX为保证工程顺利施工,自行垫付了工人工资,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该款项,双方就工程款结算方式产生严重分歧,张XX的合法权益面临巨大挑战。在这样的情况下,浙江杭州地区童彬超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此案。
童彬超律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学士,自2013年执业以来,已有13年丰富的执业经验,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专注于金融保险、刑事辩护等领域,同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处理上也有着深厚的专业功底。其秉持“尽职、勤勉、高效、有力”的执业理念,以团队化方式办理案件,力求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在接手案件后,童彬超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他仔细研究了原、被告签订的《山东XX项目部管道预制安装承包协议》,明确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方式、单价约定等关键条款。合同约定被告按原告提供的工资表给施工人员直接发放工资,结算剩余部分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告,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并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工资。
童彬超律师深知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性。他协助原告收集了中核二三公司山东XX项目部管道队人员考勤表、原告制作的昊达项目工资表、借据以及林X与原告的短信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原告垫付工人工资以及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然而,被告对这些证据均不认可,这给案件的推进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为了准确确定工程造价和焊材、气体的价款,童彬超律师帮助原告申请了对山东XX公司乙烯衍生物工程12万吨/年非离子表面活性剂装置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管道预制安装施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被告也申请了对工程消耗的焊材、气体价款进行鉴定。但由于双方未按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鉴定申请被退案处理。
面对这一不利情况,童彬超律师并未气馁。他依据合同约定和已有的证据,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他指出,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包含了员工薪酬,被告支付的工人工资是支付工程款的一种形式。原告主张被告口头答复按成本结算,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难以得到认定。同时,按举证责任,原告负担工程造价的举证责任,被告负担焊材、气体的价款的举证责任。因鉴定不成,双方各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童彬超律师的观点,认定工程造价按被告认可为准,即工程款XXX.59元。焊材、气体的价款由被告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法确定价款。扣除已付款和50套工作服的费用后,被告还欠原告工程款500526.79元,并需支付逾期利息。
童彬超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原告追回了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他的执业风格高效、细致,始终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法律行业中,他是一位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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