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中国XX集团将该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他与刘X协商每天工资为240元。5月5日下午13时许,张XX与工友在工地上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受伤后被送往泗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等已由刘X垫付。张XX受伤后向被告汇报情况,被告起初表示愿意赔偿,可后来几个被告却互相推诿,不予赔偿。于是,张XX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告上法庭,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上述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刘X的代理律师刘欢抗辩,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并不是包工头或者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是别人说了算,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对张XX要求刘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焦点二:中国XX集团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张XX要求中国XX集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理由是其承包了工程。但法院查明,中国XX集团系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因此,法院对张XX要求中国XX集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焦点三: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转包的一、二标段工作,仅安排刘X负责三标段(1-6号楼)做内粉工程,张XX系刘X班组成员。所以,法院对张XX要求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焦点四: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认为,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即案外人高X施工,高X在实际施工中安排刘X招用张XX进行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当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虽然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解张XX受伤地点并非在其分包的三标段,但由于高X安排刘X在三标段(1-6号楼)内粉工程中做带班,张XX系刘X班组成员,按照刘X的安排进行施工,作业出界与否与承担主体责任无关,所以法院对该辩解不予采信。
焦点五:四被告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工伤认定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应当受理,是否认定为工伤则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加以确认,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以受理。本案中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其要求四被告承担本案工伤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要及时收集证据,比如与雇主的沟通记录、工资协商记录等,以便后续维权。同时,在建筑工程领域,发包方要确保分包给有资质的主体,避免因违法分包导致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劳动者在进入工地工作前,也应了解工程的分包情况和用工主体,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启示与律师能力体现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最终明确了用工主体责任,让受伤的劳动者知道该向谁索赔。刘欢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扎实的办案能力。自2019年执业至今,刘欢律师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就有500余件。正是多年的办案积累,让他在这起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准确把握了关键问题,为当事人刘X成功抗辩,使其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他通过仔细研究案件材料,清晰地梳理出各个被告在案件中的地位和角色,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有力抗辩,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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