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是东阳市某箱包厂经营者,2024年两被告全某、吕X向其采购箱包,2025年出具欠条确认尚欠货款112.1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方式、逾期利息等。然而,欠条出具后,两被告仅支付4.5万元,余款107.6万元经多次催讨未付。孙X面临着巨大的经济损失,若追不回货款,箱包厂的经营将陷入困境。
就在孙X感到绝望之时,案件被送到了来自浙江金华的张飞勇律师手中。张飞勇律师是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经验扎实,在民商事经济纠纷领域,年均办案70余件,其中欠款追索、民间借贷类占比约75%,处理合同纠纷经验丰富。
2026年X月XX日,张飞勇律师代理原告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当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于X月XX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两被告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或等值财产。
在证据梳理阶段,张飞勇律师带领的律师团队围绕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欠款事实、违约行为及维权费用支出收集证据,包括欠条、送货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催讨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等。这些证据的收集为后续的庭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26年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X及张飞勇律师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庭审中,张飞勇律师重点论证了三点:一是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剩余货款因被告未按约分期支付视为提前到期;二是逾期利息约定(月利率1%,年化12%)未超合同成立时LPR四倍(当时一年期LPR为3%),合法有效;三是律师费属约定实现债权费用,应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履行分期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剩余货款107.6万元应立即支付。关于逾期利息,结合履行宽限期及违约事实,将起算日调整为2025年XX月XX日(按年利率12%计算);律师费3万元因约定明确且已实际支出,予以支持。最终,张飞勇律师帮助原告孙X成功逆转局面,法院判决被告全某、吕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X货款107.6万元,并以107.6万元为基数支付逾期利息(自2025年XX月XX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支付原告孙X律师代理费3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9897元由被告负担。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孙X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对张飞勇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表示高度认可。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