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夫妻因资金周转,通过案外人介绍与担保公司及其监事王X签订《借款合同》,并与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书》及《反担保抵押合同》,以房产提供反担保。借款发生后,担保公司代偿借款本息并向被告主张追偿权。被告委托时对接,对此并不抱有希望。
这份棘手的案件材料送到了福建厦门的王伟栋律师手中。王伟栋从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以来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二审、再审案件。他并未被一审的部分判决结果束缚,而是决定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真相。
王伟栋律师展开了穿透式审查,没有局限于合同表面形式。他深入梳理资金流向,发现借款实际发生当日,王X账户收到案外人转账后立即转至被告账户,而担保公司又以自有资金向王X“代偿”借款本息。结合王X为担保公司监事,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至担保公司法人账户等情节,王伟栋律师有力论证了本案名为“担保”与“借款”,实为融资担保公司变相发放贷款的事实。
同时,王伟栋律师精准援引金融监管领域的强制性规定,主张担保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无效。他指出,担保公司通过反担保利息和服务费等行为突破法律规定利息上限以及砍头息,属于变相发放贷款,违反了金融监管强制性规定,故《借款合同》及从属的《反担保协议书》《反担保抵押合同》均属无效。
一审判决被告仅返还借款本金19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但驳回了担保公司主张的合同约定利息、律师费及抵押优先受偿权等诉请。而在王伟栋律师的努力下,最终免除了作为委托人的被告多达数十万元的利息,完全超出了被告的预期。原本不抱希望的被告,在王伟栋律师的帮助下,成功摆脱了高额利息的负担,案件实现了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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