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要讲述的是一起虚开发票案。被不起诉人林某,是某工程公司的管理人员,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委托苗均律师为其辩护。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以及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公司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凭证,但缺失关于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及追诉期限等关键证据。
苗均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审查全案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与检察机关一同核实涉案发票、资金流向等材料,精准确定了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等关键信息。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认定林某的行为已符合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但同时查明了追诉期限的关键事实。对方可能会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就应受到起诉,但苗均律师依据查明的犯罪行为终了时间和立案时间,指出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有力地回应了对方观点。
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林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属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而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
苗均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先精准审查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确定犯罪行为的关键时间节点,再结合法律规定判断追诉时效的方法论,以此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