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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案:追诉时效成不起诉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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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17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苗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律所:内蒙古正捷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502202110387098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3314866900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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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苗均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刑事相关案件80余件,尤其擅长电诈犯罪类案件。
虚开发票案:追诉时效成不起诉关键

此次要讲述的是一起虚开发票案。被不起诉人林某,是某工程公司的管理人员,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委托苗均律师为其辩护。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以及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公司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凭证,但缺失关于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追诉期限等关键证据。

苗均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审查全案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与检察机关一同核实涉案发票、资金流向等材料,精准确定了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等关键信息。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认定林某的行为已符合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但同时查明了追诉期限的关键事实。对方可能会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就应受到起诉,但苗均律师依据查明的犯罪行为终了时间和立案时间,指出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有力地回应了对方观点。

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林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属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而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

苗均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先精准审查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确定犯罪行为的关键时间节点,再结合法律规定判断追诉时效的方法论,以此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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