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单某某从2015年开始,就在自己家里雇人加工炒面。为了让炒面更劲道、口感更好,他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禁止的硼砂。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每天能生产1500斤左右的炒面,以每斤1元的价格售卖,从2019年底到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达到了51万元,还建议对他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某某对罪名表示认可,但他觉得涉案金额没那么多,于是委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为他辩护。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的汇款金额能否全部算作炒面成本
法院查明的事实:单某某从面粉供应商赵XX处购进面粉生产炒面,但他向赵XX的汇款里,除了面粉钱,还包括购买食用油的款项以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认为汇款都和炒面生产销售有关,应算入涉案金额。刘刚律师则主张这些额外的款项应扣除,不能都算进炒面的价值里。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刘刚律师的理由。因为汇款用途多样,不能简单地把所有汇款都等同于炒面的成本,所以这部分额外款项不应算入涉案金额。
第二,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能否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认定
法院查明的事实:关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只有单某某自己的供述,没有其他客观证据能印证。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确定炒面数量和价值。刘刚律师指出,仅有供述不够,缺乏客观证据支撑,不能准确认定炒面的实际产出数量。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支持了刘刚律师的观点。因为证据单一,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炒面的具体产出数量,所以不能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认定涉案金额。
第三,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的损耗等情况是否应考虑
法院查明的事实:购进的面粉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没有考虑这些损耗,直接按全部面粉都转化为炒面来计算涉案金额。刘刚律师认为,应该把这些损耗情况考虑进去,不能简单地进行推算。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纳了刘刚律师的意见。面粉在生产中有损耗是客观事实,不考虑这些情况会导致涉案金额计算不准确,所以应在计算时予以扣除。
整体判决结果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对刘刚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被告人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涉及经济犯罪案件时,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律师,提供详细准确的资金往来信息,帮助律师理清账目。对于证据方面,不能只依赖一方的供述,要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商家在生产经营中,一定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不能为了追求口感而添加违禁物质,否则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结尾
在单某某这个案子中,原本可能要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刘刚律师的辩护,涉案金额被成功降低,最终只判了七年有期徒刑。这充分体现了专业辩护的价值。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涉案金额认定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执业的这多年里,他办过上千起各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涉案金额计算的关键问题所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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