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根据南京市质监局移交的线索,协同南京市质监局对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山北东XX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大量假冒的“公元”牌、“金牛”牌、“中财”牌等品牌的管材、配件。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1日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和管理;被告人戴XX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及部分发货工作;被告人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防伪标签及部分记账、发货工作;被告人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被告人孙XX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孙XX、孙XX每月自被告单位获取工资报酬约7000元。南京XX公司受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幕府山派出所委托,对被告单位涉案相关销售及未销售管材的金额进行专项审计,并于2018年6月20日出具审计报告,经审计,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销售仿冒管材金额合计人民币128XXXX9195.75元,未售仿冒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也有一定金额。
当事人黄XX在案发后找到了从2014年开始在南京执业的程豪律师,程豪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黄X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开始调取初步证据。程豪律师仔细研究了审计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发现审计报告中对于部分销售金额的计算可能存在不准确的地方。于是,在关键时间节点,程豪律师前往相关销售渠道进行调查取证,从销售记录、物流单据等方面获取了新的证据。这些证据揭示了部分销售金额存在重复计算的关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犯罪金额认定的相关条款,为后续的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程豪律师在与被告单位其他人员的沟通中,也了解到黄XX在公司运营中的具体职责和作用,为进一步的辩护策略制定提供了依据。
在案件的关键节点,程豪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以及黄XX在案件中的具体情况。程豪律师认为,虽然黄XX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具体行为实施过程中,并非起到主导和主要推动作用,且部分销售金额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不应全部计入犯罪金额。通过与检察院的沟通,检察院重新审查了案件证据和事实,对审计报告进行了重新评估。这一动作改变了案件的走向,使得案件的审理更加注重事实和证据,避免了可能的错误定罪和量刑。
最终,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审理中,程豪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采纳,黄XX获得了缓刑判决。这一结果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体现了在刑事辩护中,对证据的深入调查和准确分析的重要性,通过发现审计报告中的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公正的判决。其次,强调了在共同犯罪中,对各犯罪主体责任的准确划分,避免了对当事人的过度定罪。再者,展示了律师在与司法机关沟通中的积极作用,通过有效的沟通和法律意见书的提交,促使司法机关重新审视案件事实和证据。最后,为类似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提醒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注重细节和证据的审查。
司法实践意义总结
在司法实践中,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和量刑往往与涉案金额密切相关。此类案件的普遍价值在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秩序。裁判趋势上,更加注重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和对犯罪主体责任的准确划分。对于涉案金额的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避免出现重复计算或不准确计算的情况。同时,在共同犯罪中,要根据各犯罪主体的具体行为和作用,合理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这就要求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深入调查取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