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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票据遭拒付,律师举证追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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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97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如皋丁晓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6202311621991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咨询电话:13962927848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擅长:各类民事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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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8万余元的票据款到期被拒付,湖北某有限公司陷入了资金困境。此时,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的丁晓霞律师介入,凭借对证据的精准把握,成功帮该公司追回款项。
到期票据遭拒付,律师举证追回款

丁晓霞律师于2023年开始执业,擅长处理合同、交通、劳动、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案件,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此次,她面对的是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

案件的原告是湖北某有限公司,被告为青岛某有限公司、邯郸市某有限公司,第三人为南通某有限公司。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为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票据背书是否连续有效。

最初,原告仅掌握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等证据,但对于证明自身合法持票人身份、提示付款的法定程序以及票据背书的有效性,这些证据还不够充分。

丁晓霞律师介入后,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了一系列关键证据。除了原有的证据外,还补充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以佐证票据记载完整、背书连续;提交票据追索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提示付款被拒付的事实及追索流程。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庭审中,青岛某公司提出“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等抗辩理由。丁晓霞律师以真实交易凭证和连续背书记录为依据,证实原告合法取得票据,具备持票人资格;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记录,证明在到期日当天即发起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明确原告已通过电子系统发起线上追索,履行了追索义务,有权向背书人主张权利

最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青岛某公司、邯郸市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票据款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负担。原告的票据债权得到全额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丁晓霞律师的方法论是:首先明确案件核心法律关系和维权核心,针对性制定诉讼策略;然后围绕核心收集并补充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最后在庭审中根据对方抗辩,以证据为依据进行有力回应,确保法院全面查清案件真相,支持当事人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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