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当事人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持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他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从他人处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而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杨子兴律师为其辩护,希望能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杨子兴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张某,详细了解案件过程、投案经过及认罪态度,仔细查阅公诉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经查明,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此外,张某无犯罪前科,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同时,在律师的引导下,张某将全部违法获利2万元退缴至公安机关,并提前预缴了罚金。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张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可从宽处理。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且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体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和守法意识,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且张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最终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这起案件由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刑事犯罪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认罚以及主动退赃退赔等行为,都可能成为从轻处罚的情节。所以,如果不幸卷入刑事案件,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争取从轻处理的机会。同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触碰法律红线。
结尾
这起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件,最终张某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得以回归正常生活。杨子兴律师在这起案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他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千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本案中,他精准定位辩护核心,紧扣案件事实,挖掘出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以及无犯罪前科、取保候审期间合规表现等酌定从轻情节,形成了完整的辩护体系。他不仅从法律层面进行辩护,还积极引导张某开展退赃退赔工作,将认罪悔罪落实到具体行动中。他在法庭上清晰、有条理地发表辩护意见,获得了法院的全部采纳。杨子兴律师深厚的法学功底(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打下的基础)和多年的执业经验,让他在处理这起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格外从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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