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厦门,犯罪嫌疑人宋XX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宋XX家属委托律师为其辩护,接手本案的,是2018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黄传斌。
该律师接受委托后,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宋XX,逐句询问案件基本情况及宋XX个人背景信息。在了解情况过程中,律师怀疑宋XX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为了证实这一怀疑,律师仔细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制作案件情节分析表,将宋XX的情况与之逐条对比。
经核实,律师发现宋XX系初犯、从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配合侦查,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悔罪,愿意退赃缴罚;在本地有固定住所及稳定社会关系,家属愿提供保证;且需照顾未成年子女及患病母亲,家庭存在特殊困难。于是,律师撰写并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重点陈述上述辩护意见。
最终,公安机关认可了律师的意见,为宋XX办理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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