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供的23份采购合同,是2019年至2020年XX公司向XX公司采购手机时签订的,合同约定款到发货、XX公司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中并没有关于货物用于出口及退税保障义务的约定。XX公司将货物报关出口后申报出口退税出现异常,产生约200.53万元税款损失,遂起诉要求XX公司赔偿损失及利息等,还要求徐X、马X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带着这些合同找到云南昆明的张雪律师时,案件已经进入诉讼阶段。
张雪律师首先仔细研究了这23份采购合同,明确合同中无退税约定这一关键要点。接着,张雪律师协助XX公司梳理财务与交易证据,调取了上游交易合同、物流、发票、纳税申报等相关资料,以证明公司交易合规、无税务异常。同时,张雪律师指导徐X、马X收集证据,证明一人公司股东财产独立,排除连带责任。张雪律师还围绕合同无退税约定、XX公司无过错、原告放弃行政救济这三大核心,构建完整的抗辩体系。
庭审中,张雪律师提交了采购合同以及相关的财务、交易证据。原告方认为XX公司应承担退税损失,而张雪律师依据合同和证据,阐述XX公司已按约交货、开票,退税异常系上游企业导致,且合同未约定出口退税相关义务,原告未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直接补缴税款,对损失发生存在过错。法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审查和质证。
最终,法院经两次开庭、多轮调查取证后作出判决。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载明:案涉发票异常源于XX公司上游供应商,XX公司与XX公司直接交易真实、单据一致,XX公司无过错;合同未约定出口退税相关义务,XX公司不负有保证退税成功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XX公司未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直接补缴税款,对损失发生存在过错;徐X、马X已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不满足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要件。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这份采购合同,最终成为法院判决被告胜诉的重要依据。它与其他证据一起,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被告免去了超200万元的潜在经济损失。案件结束后,这些合同被装订进案件卷宗,成为这场诉讼的重要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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