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青岛的一起法律纠纷中,原告黄XX以被告XXXX集团有限公司、招远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对象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原告声称第三人朱XX怠于行使其对两被告的到期债权,对自己造成损害,依据相关法律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1177.70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等。被告XXXX公司指出原告主张的基础借贷债权不真实,借贷合同可能涉及高利转贷而失效;招远XX公司辩称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原告主张代位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人朱XX也表示原告所主张的1500万元未实际发生,且原告在其他法院案件中已起诉败诉,重复起诉应被驳回。
接手本案的,是2011年开始执业的律师密齐光。该律师对原告提供的转账证据逐页审查,发现款项往来存在诸多模糊之处,难以确定债权债务的具体数额。同时,律师仔细研究XXXX公司和朱XX之间的《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X类)》,通过对比协议条款与实际履行情况,怀疑双方并非如原告所主张的转包关系。律师还致电相关银行,核实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数额不确定,且第三人对被告是否享有债权亦不确定,故原告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不成立,驳回原告黄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XX62元由原告承担。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