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中,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最初,原告仅掌握了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法院的胜诉判决,但缺失能证明被执行人股东存在问题的关键证据。
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证据补强行动。他先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之后,他以公司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同时,还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可能会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等提出质证理由。比如,可能会辩称股东已经实际出资,银行流水断档有其他合理原因等。王彦栋律师则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以诉促执的策略下,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王彦栋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首先优先核查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和银行流水,从中寻找可能存在的问题线索;其次,针对发现的线索,进一步深入调查,比如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最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调查到的证据与法律规定相结合,在庭审中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