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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划车致九千余元损失,检察院为何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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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2 · 102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晓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7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91025775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1817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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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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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7月3日晚,北京朝阳区某小区门口发生一起酒后划车事件,造成九千余元损失。然而,检察院最终却对划车人做出了不起诉决定。这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考量呢?
酒后划车致九千余元损失,检察院为何不起诉?

案件背景

当晚,张X和同事喝完酒回家,在小区门口被路边机动车绊倒。在酒精的作用下,他处于非理性状态,用钥匙划伤了附近停靠的多辆车。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九千余元。事后,张X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张X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法院查明:根据张X的讯问笔录,他在2023年7月3日晚醉酒后,因被停在路边的机动车绊倒,在意识不清醒、认知程度降低、对自身行为控制力减弱的情况下划伤了车辆。事主报案后,他看到监控视频才了解自己的行为,并当即表示后悔,愿意积极赔偿。

双方主张:辩护人主张张X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财物、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直接故意,其行为是醉酒后的无意识行为,主观恶性极低。而如果按照正常的寻衅滋事罪认定逻辑,可能会认为张X划伤车辆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故意性。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观点。法院认为,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张X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无法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及后果,所以不具有犯罪故意。

第二,张X的行为是否严重破坏公共秩序?

法院查明:案发时间是夜晚,地点相对僻静和封闭,行人较少。受害车辆停放地并非规定的停车位,而是占用了道路。并且张X的划车行为是一次性、极其偶然的,并非多次、经常作案,也未引发其他破坏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

双方主张:辩护人主张张X虽有毁损他人财物行为,但并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而如果从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角度看,可能会认为在公共场所划车会对公共秩序有一定影响。

法院认定:法院支持了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为,判断行为是否严重破坏公共秩序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本案中张X的行为不满足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条件。

第三,张X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已消除?

法院查明:经公安机关侦查统计,被划伤的车共14辆,损失价格总计18865元。张X及其家属积极联系车主和受害单位,不仅赔偿了车辆损失,还赔偿了车主因修车产生的交通、误工等费用,共计支付赔偿款48414.19元。车主们了解情况后,看到张X及其家属的认错态度,全部表示原谅并出具了谅解书。

双方主张:辩护人认为张X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其所造成的物质损害已经挽回,社会危害后果和矛盾已经修复和化解。而如果从严格的法律后果角度,可能会认为即使赔偿了损失,行为本身也构成了犯罪

法院认定:法院认可了辩护人的观点。法院认为,张X造成的危害后果已经消除,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低。

整体判决结果

检察院最终对张X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喝酒要适量,醉酒不仅可能让自己做出后悔的事,还可能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如果不小心犯错,一定要积极承担责任,像张X一样及时赔偿损失、真诚道歉,争取获得对方的谅解。另外,在遇到类似纠纷时,要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写在最后

这起酒后划车案件中,检察院综合考虑张X的主观故意、行为对公共秩序的影响以及危害后果的消除情况,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陈晓伟律师。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多年来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张X主观恶性低、行为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危害后果已消除等关键问题,为张X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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