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山东青岛,济南高新开XXXXXX工具租赁站(经营者王XX)与上海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强制执行。该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申请执行人委托代X律师请求追加股东朱XX为被执行人,理由是被申请人虽已履行出资义务,但公司执照被吊销。第三人朱XX委托密齐光律师处理此案。密齐光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10件,尤其擅长强制执行案件,这与本案需求高度匹配,能够凭借其丰富的执行案件处理经验应对该难题。
接案后,密齐光律师首先审查公司的出资情况,凭借其在企业合规领域积累的深厚专业功底,发现上海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足额出资,且无抽逃出资行为。基于此发现,密齐光律师进一步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等法规条款,该律师作为青岛仲裁委员会保险行业调解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十分精通。之后,密齐光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公司足额出资的证据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第三人朱XX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在结案前,密齐光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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